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作用,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困难,减轻利息负担,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率和运用率,经中心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,对我市2009年11月25日出台的《关于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临时紧缩措施的通知》(扬金管〔2009〕97号)作适当调整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恢复执行的项目
(一)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;
(二)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;
(三)“小公寓”贷款;
(四)“又提又贷”项目。
二、具体执行时间
(一)异地贷款和小公寓贷款从2010年8月1日起恢复执行。
(二)2009年12月31日(以借款合同日期为准,下同)前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10年8月1日起恢复执行。201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(三)“又提又贷”执行时间另行通知。
三、其它
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,贷款额度、期限、保证方式、账户余额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借款人以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,现申请办理置换业务的,执行二次房贷政策规定。
特此通知。
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