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金管[2010]22号
各分中心、管理部:
根据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扬府办发[2010]28号)文件的有关规定,现就调整“二次房贷”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0年3月15日起,借款申请人因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(含以上)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(含组合贷款)的,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%。
二、对2010年3月15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,仍按照原规定执行。
二0一0年三月四日
主题词:住房公积金 首付款比例 通知
抄报:省建设厅监管办,市政府办公室、市人大城建委、市政协城乡委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