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公积金优惠政策部分停止
点击:360次        加入时间:2010-01-21         设置字体大小 设置字体

  本报讯(记者 张晶)记者昨日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随着2009年底沈阳市“25条房产新政优惠政策的到期,涉及到公积金贷款部分的优惠政策也相应做了一些调整。

  本月初,随着“25条房产新政的到期,市民买卖房屋时享受维修基金、房产交易手续费、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均恢复了正价。而沈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略有调整。

  据悉,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%”现已调整为首付款不低于30%”。公积金方面有关人士称,去年沈阳市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八贷也是针对一些信誉较好、规模较大的楼盘。而且需要经过中心的审核并签订协议,其他楼盘仍需按三成首付进行贷款。目前,此项政策已回调为首付三成。

  另外,需要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的是,有的楼盘曾推出零首付这样的促销政策,具有一定的风险。

 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,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,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。回调为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,在未还清前,再次购买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欲了解详细情况,可以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“96688”

 

来源:沈阳晚报